区是城市最基础的单元,社区工作是最基层的工作。根据民政部2022年统计数据,全国社区工作者达到433.8万人,现在人数应该会更多。那么社区工作者属于什么性质?是不是国家公职人员?
为什么谈论这个话题在我国,实行的是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乡镇(街道)以上工作人员,也就是公务员,才有行政编制。而村、社区实行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不在国家行政序列,社区工作者不属于公务员编制。而社区工作者又十分重要,是联系上级和群众的纽带,责任重大、工作繁忙,同时也有很多权力。长期以来,关于社区工作者是不是公职人员的问题一直没有定论,也成了很多社区工作者开展工作的一个障碍,同时社区工作者的监管、处分处理等方面也受到一定的制约。不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颁布,这个争论也基本有了最终结果。
根据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公职人员这个概念很早就有,但始终没有文件性权威定义,公职人员的定义和范围首次以文件性质出现,是在201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明确: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从这一点也能印证公职人员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六种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规定的公职人员范围,讨论社区工作者是不是公职人员应该按照第五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来判断。这里有两个核心词: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管理根据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有两个:村委会和居委会。其他比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业主委员会等都不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就是说,将社区工作者视为公职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该组织中的下列人员:(一)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
(二)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
(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救灾、防疫、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具体来说,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肯定会从事上述其中的某一项管理工作,应该属于公职人员。居委会其他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则要看是否从事上面的管理任务分工了。
有人会有疑问,社区党组织成员属不属于公职人员。答案是否定的。社区党组织是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社区中成立的、以全体社区党员为组织对象的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文中法律规定,社区党组织成员并不在公职人员范围之内,也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调整,而是受《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约束。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些社区党组织书记是公务员,还有编制,是因为属于挂职锻炼或者下派的,他自己本身就是公务员,跟党组织书记这个职务没有关系。不过,在大多数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都是一个人“一肩挑”,也自然就属于公职人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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