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务院“两办”《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不得将社区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事项的责任主体,工作中需要社区协助的,社区工作者应当积极配合。
这一规定旨在为基层减负,杜绝社区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那什么这一规定的法律逻辑是什么呢?什么是责任主体?为什么社区“两委”不能作为上述事项的责任主体?
01 什么是责任主体
根据书面解释,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或组织。
也就是说,所说责任,不是指个人或者组织所拥有的权力,而是一旦出了问题,需要有人来负责。
比如说,刑法上的完全责任主体,就是指年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一旦犯了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再比如,某一组织,如果说它是某一事项的责任主体,就是指这个组织能够独立承担这件事所发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02 为什么社区“两委”不能作为行政责任主体
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安全生产这些都属于行政事项,由行政主体来实施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社区“两委”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法定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实施行政行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因此,社区“两委”不能作为行政责任主体。
这里的行政责任主体,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是社区“两委”没有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定资格和权力;
二是社区“两委”在协助实施相关行政行为后,如果出现问题,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主体责任。
03 社区“两委”协助产生的行政违法后果由谁承担
虽然社区“两委”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实施行政行为,不承担行政主体责任。但是社区“两委”有义务按照规定,协助上级党政机关开展行政工作。
比如收缴城市垃圾处理费,它的收缴主体是环卫部门,但是如果由环卫部门自己上门收缴,工作量未免太大,所以一般都是由社区来代为收缴。
如果社区“两委”在协助过程中,产生了工作错误,或者发生了违法行为,那么违法后果由谁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体又是谁?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社区“两委”在协助过程中的行政违法行为后果,应该由做出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主体来承担法律后果。通俗点说,就是哪个行政主体让社区“两委”协助工作,就由哪个行政主体来承担行政主体责任,承担法律后果。
所以,在社区开展日常工作时,如果涉及到一些行政行为,居民有什么不满,也没必要为难社区,因为社区也只是打工而已。(完)